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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建部财政部发文,将在8地试点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两部门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
省会(首府)城市
地级城市、县(县级市)
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4.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此外,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全文如下:
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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