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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府回应美林湾未动工的问题

发表于2013-05-02

合同上面写着13年年底交房,最近去工地看了一下,目前还处在停工状态,刚打地基,听施工人员说,证件下不来,一直未开工???

发表于2013-05-02

官方回复

关于美林湾小区的具体情况的回复         2013-4-28 18:40 回复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热心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美林湾项目属于大王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原由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长期停工。2011年5月山西省投资集团收购了原开发公司的股权继续开发该项目。目前该项目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划拨用地。
  因目前我市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属于期房销售,受政策、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存在着延期交房等不确定的风险,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期房时要慎重。
  针对延期交房的问题,现行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所反映的情况,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发表于2013-05-02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表于2013-05-05

啥也不说,起诉他就对了

发表于2013-05-07

美林湾死猪不怕开水烫

发表于2013-05-08

看来这个楼盘有问题呢

发表于2013-05-08

想知道延期交房,怎么取得违约金啊?

发表于2013-05-08

求知道啊

发表于2013-05-08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2013-05-0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5-08 09:04:11写道:原帖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都不帮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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