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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府东6栋的消防是个大问题啊!新闻里也说了,消防未验收就交房算是开发商违约的!

发表于2010-09-02

府东6栋的消防真是个大问题啊,刚才看大家在帖子里说的,消防栓里根本没水,连水泵也没有!这问题就麻烦了,万一起个火,那业主们岂不是没有任何消防的措施?

另外,我刚看到“我是小小彬”的帖子,让大家注册ID,我觉得应该,否则,谁知道有没有不怀好意的人在这里散布谣言了?

希望府东6栋的业主们都能顶起来!

发表于2010-09-02

把那个新闻转过来大家看看:

福州某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通知收房,却拒绝提供交房的相关文件。购房人周某遂拒绝收房,双方产生矛盾,最终闹上法庭。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按约定的交房时间通知入伙,但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并没有全部办齐,因此属于逾期交房。法院遂判定开发商支付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余元。

周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交房。随后,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8年9月底,开发商在交房日期前向周某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9月30日,周某前往开发商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开发商只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却没有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明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文件。由于开发商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周某认为开发商违约,拒绝收房。

此后,开发商多次通知周某收房,均无法达成协议。最终,周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时,某开发商辩称,虽然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手续,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交这两份文件。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按期通知购房人收房,并且出示了相关证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由于周某拒绝收房,开发商反诉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房手续,要求判定周某支付门匙保管费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虽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办理了部分手续,但法律规定,没有经消防机构验收的商品房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诉争房于同年10月中旬才通过消防验收,此时才符合交房条件。根据开发商随后再次发出的交房通知,其逾期交房21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开发商收取保管费的诉请,法院认为,由于在达到交房条件后仍有部分基础设施未达到要求,因此不支持其主张。

发表于2010-09-02
发表于2010-09-02
还是咱们任金彪牛逼啊........
发表于2010-09-02
什么什么勾结?
发表于2010-09-02
发表于2010-09-02
支持
发表于2010-09-02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0-9-2 16:35:19写道:原帖
什么什么勾结?
 
 是呀
发表于2010-09-02
大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啊
发表于2010-09-02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0-9-2 17:21:21写道:原帖
大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啊
 
 check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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