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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西省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月残津贴补齐至2000元

发表于2014-08-04

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至2000元

 
为提升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确保生活质量,7月31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将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间从2014年1月1日算起。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
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个方面,首先,对于伤残津贴已达到2013年全省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即573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伤残津贴未及5730元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5元、115元。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4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此外,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到2000元。

 

 
其次,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对于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而言,按照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增加30元到70元不等。

发表于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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