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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燃气工程费

发表于2015-11-26
标签:燃气费用问题 庭院 居民 建筑物 燃气 
根据省物价局晋价服字〔201092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按照以上文件,对于燃气工程费是否在房价外收取,应该看购房合同中的约定。 燃气工程费具体收取的价格是根据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4373号文件规定。即:燃气工程费居民用户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588/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1938/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在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
发表于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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