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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通知,对2016年度(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6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通知,对2016年度(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自今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计算,具体由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今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今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调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我省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二是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在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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