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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上月,太原市民的咨询中,关于“担保方式中,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 集中,对此业内人士做了解释。
6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上月,太原市民的咨询中,关于“担保方式中,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 集中,对此业内人士做了解释。
工作人员介绍,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至少有一名须为 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它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 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 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