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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出台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管理办法,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不得“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日前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印发《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将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落实财政配套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申请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已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应包括拟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以及已建成但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同一个项目一年中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确需再次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下达;以前年度已经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确需再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必须同时满足: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全部按规定支付完毕,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能够确保项目当年竣工。
同时,这些项目不得申报安排: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与保障房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办法指出,不得将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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