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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数已婚置业的业主都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视为成交无效。近日,山西晚报记者接到夫妻共有房产转让交易是否合法的咨询,经过采访了解到,在部分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售房屋…
多数已婚置业的业主都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视为成交无效。近日,山西晚报记者接到夫妻共有房产转让交易是否合法的咨询,经过采访了解到,在部分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售房屋也是成交有效的。
太原市民王先生交付房款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自身原因隔了两个月才有时间和原房主相约过户。但原房主却因房价上涨反悔了,理由是:“我是擅自出售房屋,妻子不知情,现在妻子不同意卖房,我也没办法。”原房主的理由有理有据: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夫妻双方的居住权、所有权以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交易共有房屋时,必须得到配偶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而王先生认为,原房主妻子虽未出面,但是最初交易时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他和原房主产生了纠纷。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到底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呢?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田源律师认为,应当按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该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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