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不是全部无效

来源:山西晚报 2019-08-15 06:45:20

[摘要] 多数已婚置业的业主都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视为成交无效。近日,山西晚报记者接到夫妻共有房产转让交易是否合法的咨询,经过采访了解到,在部分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售房屋…

多数已婚置业的业主都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视为成交无效。近日,山西晚报记者接到夫妻共有房产转让交易是否合法的咨询,经过采访了解到,在部分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售房屋也是成交有效的。

太原市民王先生交付房款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自身原因隔了两个月才有时间和原房主相约过户。但原房主却因房价上涨反悔了,理由是:“我是擅自出售房屋,妻子不知情,现在妻子不同意卖房,我也没办法。”原房主的理由有理有据: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夫妻双方的居住权、所有权以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交易共有房屋时,必须得到配偶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而王先生认为,原房主妻子虽未出面,但是最初交易时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他和原房主产生了纠纷。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到底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呢?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田源律师认为,应当按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该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2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杏花岭
      • 小店
      • 迎泽
      • 尖草坪
      • 万柏林
      • 晋源
      • 榆次
      • 清徐
      • 阳曲
      • 娄烦
      • 古交市
      • 其他
    • 不限
      • 30万以下
      • 30-50万
      • 50-80万
      • 80-100万
      • 100-120万
      • 120-150万
      • 150-200万
      • 3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