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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城乡建设有序推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新建商品房政策扶持,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等多方面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城乡建设有序推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新建商品房政策扶持,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内容。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通知》称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幢申请预售许可时,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全程监管调整为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重点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达到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即可,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含)以上的房地产企业,重点监管额度可适当放宽5%。加快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3月底前完成所有合理销售房屋的网签备案,维护好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经营场所有序开放。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手机APP应用、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渠道为市民提供线上商品房销售、中介活动,实现“不见面”服务,帮助促成房地产交易。
对我市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免收2020年二三月份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物业企业,免收2020年二三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通知》称,因疫情影响不能按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加强金融领域政策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房住不炒”“因城施策”总体要求,保持房地产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困难,为房地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
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支持,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及时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遏个人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全省个人住房贷款中的运用,让借款人享受利率下行带来的实惠,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放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对2019年12月底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6月底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欠缴、缓缴、未能逐月缴存等情况)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6月底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所售楼盘的全部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并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提供现金质押的,在其提供担保的部分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可提前申请按房产抵押手续办理比例部分解除现金质押。尚未办理现金质押的,可申请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本报记者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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