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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一定租金可申请减免房产税等

来源:山西晚报 2020-04-23 07:23:02

[摘要] 4月21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4月21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市监发〔2020〕86号),疫情期间(暂按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可以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这些纳税人可于2020年5月31日前,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申请,不再受理。提交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后,税务机关采取“网上核准、容缺办理、先行享受、事后核查”方式办理。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在申报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的,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未按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纳税人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其他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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