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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山西青年报新闻眼 2020-08-27 07:15:08

[摘要] 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制定下发《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奖励博士

博士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来)晋工作将予以奖励,8月25日,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制定下发《奖励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奖励博士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上述一次性生活补贴为税后所得。

根据《办法》,来晋工作是指省内外博士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进入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今年起,我省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取消现行的对博士生毕业学校的规定以及推荐程序规定,凡上述用人单位考察后自主决定聘用的,均可享受规定的奖励政策;用人单位可采取人才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引进人才;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须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体引进程序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应当共同信守合同,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未满3年单方面解除合同离岗的,应全额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合同期3年以上未满5年的,应酌情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所扣回的生活补贴和所剩余的科研经费留归用人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用人单位要将扣回资金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将相关人员提前离岗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属于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合同到期满后转入我省其他单位工作的。就读博士前和进站工作前在我省有工作单位,且就读和在站工作期间单位为其照发工资的。省委人才办或省财政厅以及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应享受奖励政策的。

此外,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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