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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2021-06-09 07:16:35

[摘要] 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取得营业执照,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6月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取得营业执照,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在加强从业管理方面,一些企业自称资产管理企业或者科技企业,但从事的却是租房业务,所以此次规定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住建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租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租金。

此外,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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