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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7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了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金字(2021)16号)等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军人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时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退役军人服役时间可依据本人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中登记的批准入伍时间核定;退役时间依据本人档案中《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中登记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核定;
三、在服役期间已申请使用过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查询的,由退役军人本人书面填写公积金贷款次数承诺书,按我中心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政策执行;
四、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役军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承贷部门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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