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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发表于2013-07-12

    虽然宜佳上东城用不了公积金,但还是帖出来吧。万一谁以后要换个房子或者再买套房子呢!有意向的就存起来吧,或许用的上。

从7月1日起,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此次调整中,缴存基数和比例使用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我市各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贯彻“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本年度实行上下限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290元;清徐县1190元;阳曲县1090元;娄烦县990元。

   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

   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3倍为12027元,超过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完成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发表于2013-07-12

发表于2013-07-15

y有什么用,反正我们的房子是用不上

发表于2013-07-17

反正又不能用  说什么了

发表于2013-08-06

没意思啊

发表于2013-08-14

我觉得楼主说的对,赞同

 

发表于2013-08-14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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