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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行“房证同交”改革

来源:太原日报 2022-01-14 07:05:28

[摘要] 1月13日消息,我省推行“房证同交”改革,今年年底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到2025年年底,全省“房证同交”改革将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

1月13日消息,我省推行“房证同交”改革,今年年底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到2025年年底,全省“房证同交”改革将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的意见》,构建“房证同交”服务模式,为群众在交房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从源头上解决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

“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证同交”服务申请,并就交房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承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和过程管控,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预测绘成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设定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将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贯穿房屋生命全周期。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部门加快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缴纳相关税款。税务部门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鼓励有能力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积极申请“房证同交”服务,对完成“房证同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并适当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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