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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者 迁入实施细则

来源:房天下 2012-11-30 17:20:00

[摘要] 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 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

 

10、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 出具的该企业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纳税迁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 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 准迁证》 。企业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企业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

有技术等级者

◆◆所需条件

凡被太原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准予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 。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所在地户籍证明;

8、 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 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太原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 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 准迁证》 。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

职工超过10人的单位可设集体户

户籍改革细则还规定,满足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以方便职工 。根据规定,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 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 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 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此外,此次户籍改革中,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居民迁入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的,也同时按上述规定申报。外地人员迁入上述县、市的,可继续执行相关“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办法办理 迁移。

太原市公安局承诺,各派出所随时受理 申请,每个月集中向太原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中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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